廣東華興銀行借記卡章程
2019-07-24
廣東華興銀行借記卡章程
(4.0版,2019年)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廣東華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華興銀行”)借記卡的發行和使用,及向社會各界提供更完善的金融服務,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卡組織等有關政策及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所稱借記卡是廣東華興銀行經有權部門批準發行的集存取現金、轉賬支付、消費結算、賬戶管理及投資理財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結算工具,不具備透支功能。個人I類、Ⅱ類和Ⅲ類賬戶發行的借記卡(包括但不限于實體卡片、移動設備卡、電子卡等),須遵循本章程的規定。
第三條 廣東華興銀行和借記卡持卡人(以下簡稱“持卡人”)應共同遵守本章程。借記卡系列下的各卡種,如因需要制定自有章程的,應同時受自有章程和本章程約束。
第二章 借記卡申領
第四條 凡符合廣東華興銀行規定借記卡申領條件的中國境內自然人(包括中國公民、境內的外籍人士、港澳臺同胞)和法人,可憑有效證件和相關資料向廣東華興銀行申領借記卡。借記卡申領應符合國家實名制有關規定,采用實名。
第五條 申請人申領借記卡時,應按廣東華興銀行要求提供有關申請資料,并如實填寫申請信息,確認同意遵守廣東華興銀行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 對于獲得廣東華興銀行批準配備借記卡實體卡片的申請人,本行將現場發卡或通知申請人到指定的營業網點領取。如發出通知后45日內(含)申請人未領取卡片,廣東華興銀行可視同申請人放棄該項權利并同意廣東華興銀行銷毀卡片。
第七條 持卡人收到卡片后,應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簽名欄內簽署姓名。否則,該借記卡交易單據上的任何簽名視同持卡人本人所簽。
第三章 借記卡管理及使用
第八條 借記卡所屬賬戶的資金只限于以其持有的現金存入或以其工資性款項、屬于個人合法的勞務報酬、投資回報等收入轉賬存入。
第九條 本行依法保障持卡人賬戶的資金安全。借記卡無有效期(芯片借記卡最長有效期為10年)及最低存款限制。持卡人須在借記卡中存入款項后方可進行消費、提現交易(本行另有說明的除外)。
第十條 持卡人使用借記卡時須遵守我國的法律、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國家外匯管理局的各項規定。
第十一條 借記卡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轉讓或轉借,否則,由此造成的資金損失和糾紛由持卡人本人承擔。
第十二條 持卡人可持具備電子現金功能的芯片借記卡辦理電子現金業務。芯片借記卡電子現金業務是指本行根據持卡人要求將現金或賬戶存款轉至芯片內儲存,交易時直接從芯片內扣款的業務,電子現金余額不超過1000元,單筆交易最高限額300元。芯片借記卡電子現金視同現金管理,不計息,不掛失。芯片借記卡電子現金交易不設交易密碼,凡使用芯片借記卡電子現金進行的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持卡人因芯片借記卡保管不當而造成的損失,本行不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如果持卡人使用借記卡以分期付款或定期付款的方式購買商品、服務,本行將按照特約商戶請求按期從持卡人賬戶中支出有關款項。如欲變更或停止此類付款,持卡人需自行聯系特約商戶解決,本行不能強行停止付款。
第十四條 本行不對持卡人使用借記卡購買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或數量負責。如果出現此類爭議,持卡人需自行聯系特約商戶解決,本行不能在特約商戶退款到賬前先行退付。
第十五條 借記卡可以在廣東華興銀行的營業網點、網上銀行、多媒體終端等自助設備和貼有借記卡所屬卡組織品牌標識的特約商戶、自動柜員機上使用。因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即不可抗力),導致借記卡不能正常使用或本行不能履行在本章程項下的其它義務,持卡人承諾不對本行提出任何賠償要求。
第十六條 為便利持卡人的小額交易用卡,本行發行的帶有“閃付”或“QuickPass”標識的銀聯IC借記卡同步開通小額免密免簽功能,持卡人在指定商戶進行一定金額及以下的交易時,只需將卡片靠近受理終端感應區即可完成支付,無需驗證密碼也無需在打印憑證上簽名。小額免密免簽功能的限額以本行對外公布的限額為準并可經公告后調整。持卡人可通過本行網點、手機銀行、個人網銀及電話客服渠道關閉小額免密免簽功能。
第四章 密碼
第十七條 凡密碼相符的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持卡人同意承擔所有驗證密碼后完成的交易責任,不論該交易是否有持卡人本人簽名。
第十八條 密碼遺忘或者泄露后,持卡人應及時辦理口頭掛失或書面掛失;辦理口頭掛失后,應在五日內補辦書面掛失手續或再次口頭掛失,否則口頭掛失自動失效;書面掛失自相關手續辦妥后即時生效,掛失前該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本行不負擔賠償責任。辦妥書面掛失手續后,將根據持卡人約定的補卡日期進行新卡補領。 持卡人選擇掛失種類為憑證掛失,將只對憑證狀態做掛失處理,以非憑證為交易形式的交易仍正常進行(如電話銀行、網上銀行);若選擇賬戶掛失時不僅改變憑證狀態且對賬戶做全額止付處理。
第十九條 持卡人用卡過程中,在本行手機銀行、電話銀行、網上銀行連續7次輸入錯誤交易密碼,或在自助柜員機、POS機、本行網點柜面、網上支付等其他渠道連續3次輸入錯誤交易密碼,系統將自動對借記卡賬戶進行鎖定;通過不同渠道輸入錯誤交易密碼的,以最后交易渠道次數限制為準。借記卡賬戶被鎖定后,客戶須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本行指定網點解除鎖定后方可正常使用。
第五章 交易記錄和爭議處理
第二十條 持卡人使用個人交易密碼辦理存取款、轉賬結算等各類交易所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提供的記錄)視同該項交易的有效憑據,并作為正式記賬憑證。
第二十一條 持卡人可通過電話銀行、自助銀行、網上銀行等自助渠道查詢賬戶余額、交易明細,本行不寄送對賬單。如有賬務更正要求,持卡人須在有關交易的電子信息記錄之日起60日內致電客戶服務中心提出。超過60日后,本行可視為持卡人無賬務更正要求。本行對持卡人在上述60日內的改正要求應于30日內予以答復。
第二十二條 處理持卡人更正要求時,本行有權通知持卡人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交易情況說明、更正原因說明或其它材料。如果未在發出通知后10個工作日內(含通知日)收到要求的全部材料,本行可視同持卡人放棄要求。
第二十三條 如因本行自身原因導致交易記錄出現漏記或誤記,持卡人同意本行進行更正并承諾按更正后的交易記錄承擔付款責任。
第六章 利息和費用
第二十四條 借記卡賬戶內的存款有息,廣東華興銀行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存款利率和計息辦法計付利息。
第二十五條 本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等監管部門公布或依據法規自行制定的收費項目及標準,所有收費將在報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核準及正式對外公告一定時期后執行。持卡人須按本行的要求主動交費,持卡人未主動交費的,本行有權直接從持卡人在本行開立的賬戶中主動扣收。
第二十六條 收費項目及標準變更生效后,如果持卡人繼續保留或使用借記卡,視同對變更的無條件接受。
第七章 掛失、止付和換卡
第二十七條 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借記卡,防止借記卡遺失、被盜或偽造。
第二十八條 發現借記卡遺失或被盜后,持卡人須立即致電本行客戶服務中心進行口頭掛失,也可直接到本行營業網點辦理書面掛失。辦理書面掛失時,須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委托他人辦理時,須同時持有本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第二十九條 持卡人掛失(芯片借記卡電子現金除外,本行不受理芯片借記卡電子現金的掛失)后,如需解除,須到本行營業網點辦理撤掛手續。掛失后如需補辦新卡,應向本行提供書面掛失申請書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領到新卡后,其借記卡方可重新啟用。
第三十條 借記卡或關聯的折中的一方掛失后,另一方仍可正常使用。如果借記卡或關聯折均已遺失,應分別進行掛失。
第三十一條 借記卡掛失生效期間以內發生的交易(除約定的扣款、還款等交易外),無需持卡人承擔。生效期間以外發生的借記卡交易,不論是否有持卡人本人簽名,由持卡人承擔。掛失生效、失效和交易發生時間以本行系統記錄為準。
第三十二條 持卡人同意本行在知悉或懷疑借記卡被遺失、盜竊、偽造或發生本行視為異常的交易后,可不通知持卡人立即進行止付處理。本行將審慎進行止付操作,并就因此給持卡人造成的損失免責。
第三十三條 因卡片掛失、到期、損毀等情況換領新卡的,持卡人在本章程項下的責任和義務不因換卡發生變化。
第八章 信息采集、使用和披露
第三十四條 持卡人同意本行在法律允許的前提下,為業務或管理需要可收集、處理、傳遞及應用申請人或持卡人的個人資料。本行對于申請人或持卡人的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包括申請表等)將依法予以保密(但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司法/行政機關、征信機構的要求作出適當披露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五條 持卡人的姓名、通訊地址、聯系電話等發生變化時須立即通知本行。否則,因上述變更導致本行無法及時聯系持卡人而產生的任何風險或損失由持卡人承擔。
第九章 章程的變更
第三十六條 本行可對本章程進行變更,以本行網站或營業網點的公告為準。
第三十七條 如不接受本行對本章程的變更,持卡人須在變更生效前申請銷戶。
第三十八條 變更生效后,如果持卡人繼續保留或使用借記卡,視同對變更的無條件接受。
第十章 其它
第三十九條 本行關于持卡人、借記卡、賬戶及借記卡交易的所有記錄(包括但不限于原件、復印件、電子記錄或縮微膠卷儲存的信息)均對持卡人具有約束力,持卡人同意認可其有效性。
第四十條 持卡人同意本行對其和本行之間的電話進行錄音或記錄,并且同意將此電話錄音或記錄用于本行認為合適的任何目的,包括在針對持卡人或任何其他人的訴訟中被用作證據。
第四十一條 本行未行使、延遲行使或部分行使本章程項下的任何權利,不應被視為是對有關權利的放棄或部分放棄,本行可以在本行認為適當的時候進一步行使有關權利。
第四十二條 在適用的法律和法規允許范圍內,本行可轉讓本行在本章程或任何借記卡賬戶項下的權利給任何第三方。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項下的每一條款是可分割的,如果本章程項下某項條款的全部或部分出現失效、違法或不可執行等情況,其它條款或該條款其它部分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執行性不受影響。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適用于施行前已申領借記卡的持卡人和施行后申領借記卡的持卡人。
第四十五條 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起訴訟的,由本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有關銀行卡組織的規則辦理。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廣東華興銀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公布之日起施行。